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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就医指南 > 医保专栏 > 内容
关于双通道药品注意事项
2022-4-24  阅读:3854

2022年1月1日起,所有协议期内谈判药及其共同通用名药品,已纳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粤医保发〔2021〕50号)原国家谈判药品,均纳入我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双通道”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与现行医保目录保持一致,原《广东省“双通道”药品管理范围(2021年)》(粤医保函〔2021〕)282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加快2021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的紧急通知》(粤医保办函[2021]136号)、《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惠医保发[2021]10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保障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实施,满足参保患者的购药需求,具体经办指引如下:

一、原外购谈判药门诊特定病种取消

参保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外购谈判药已终止的,在2022年1月1日后需继续使用外购谈判药者,可凭药品处方、医生治疗方案等资料申请对应的恶性肿瘤病种,例如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恶性肿瘤(生物靶向治疗)。

二、门诊特定病种双通道结算流程

参保患者所患疾病属于门诊特定病种时,治疗所需的国家谈判药,且患者就诊的门特病种医疗机构无该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线上处方流转平台开具处方,参保人凭二维码或其他凭证,前往双通道药店购药,参保人到药店购药时,需付清个人负担的部分,报销比例为该门诊特定病种的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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